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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GB28375-2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B/T 9978—1999
3.1 耐火極限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穩(wěn)定性,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的這段時間。
3.2 耐火穩(wěn)定性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構件在一定時間內抵抗垮塌的能力。
3.3 耐火完整性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
3.4 耐火隔熱性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guī)定值的能力。
4試驗裝置
4.1 耐火試驗爐
耐火試驗爐應滿足5.1,5.2,5.3,6.2的要求并便于試件安裝與試驗觀察。
4.2 爐壓測量與控制設備
爐內壓力測量可采用壓力傳感器,傳感器應能準確測量靜壓頭,傳感器不應布置在易受火焰或煙氣直接沖擊的地方。爐內壓力可通過控制通風和調節(jié)煙道閘板來調節(jié)。
4.3 燃燒系統
可采用輕柴油,天然氣,煤氣或丙烷氣作為燃燒系統的燃料。燃料由貯油(氣)罐通過管道輸送到噴嘴與高壓鼓風機送來的空氣混合,噴人爐內燃燒。燃燒產生的煙氣由煙道經煙道閘板進人煙囪。
4.4 試件變形測量儀器
試件變形測量可采用機械,力學,光學或電子技術方式測量。
4. 5 加載設備
加載設備可采用液壓方式,機械方式或荷重塊方式。
加載設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a)加載設備應能模擬均布荷載,集中荷載,軸心荷載和偏心荷載;
b)試驗期間,試驗荷載的大小,方向應保持穩(wěn)定不變;
c)設備本身變形不應對試件變形測量,熱電偶絕緣墊的使用產生影響;
d)測量設備應不影響試件背火面的空氣流通和冷卻以及妨礙其他項目的測量,觀察和操作。
4.6 約束設備
可采用液壓系統或其他加載系統作為試件的約束設備,約束設備應能為試件提供合適的邊界條件。 4.7 儀器設備的精確度
溫度測量設備:對于爐內溫升 ±15℃;
對于試件背火面溫度 ±4℃
對于試件內部溫度 ±10℃
爐壓測量設備:±3Pa
荷載測量設備:應加荷載值的 ±2.5%
時間測量設備:±2s
試件變形測量設備:對于軸向收縮或膨脹 ±0.5mm;
對于其他變形 ±2mm;
試件縫隙測量探棒:直徑6mm的 ±0.1mm;
直徑25mm的 ±0.2mm。
5試驗條件
5.1 升溫條件
5.1.1 爐溫控制
耐火性能試驗應采用明火加熱,使試件受到與實際火災相似的火焰作用。試驗爐爐內溫度隨時間而變化,其變化規(guī)律應滿足下列函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