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柵欄類型、適用條件、使用年限介紹
一、防護柵欄類型
(1)1.8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加0.5m刺絲滾籠;
(2)2.2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加0.5m刺絲滾籠;
(3)2.7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金屬網片(帶折角加)外側加裝刺絲滾籠;
(4)1.8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
(5)1.8m高度鋼筋混凝土立柱金屬網片防護柵欄;
二、適用條件
(1)新建鐵路工程: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采用2.2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加0.5m刺絲滾籠;設計時速200公里以下鐵路,一般地段采用1.8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重點區(qū)段(含動車徑路)1.8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加0.5m刺絲滾籠,防護柵欄應設置在用地界以內0.5m處。
(2)在建鐵路工程: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已按《鐵路線路防護柵欄》(通線〔2011〕8001)安裝了防護柵欄的地段,2.7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金屬網片(帶折角加)外側加裝刺絲滾籠;未安裝防護柵欄金屬網片的地段,按新建鐵路工程標準設置。防護柵欄設置在用地界以內0.5m處。設計時速200公里以下鐵路,一般地段采用1.8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重點區(qū)段(含動車徑路)已按《鐵路線路防護柵欄》(通線〔2011〕8001)安裝了防護柵欄的地段,采用2.2m高度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加0.5m刺絲滾籠;重點區(qū)段(含動車徑路)未安裝防護柵欄的地段,按新建鐵路工程標準設置。防護柵欄設置在用地界以內0.5m處。
(3)既有鐵路改建工程:一般條件下,應采用與新建鐵路工程相同型式的防護柵欄,且應設置在用地界以內0.5m處;改建困難條件下,可設在路肩上,并采用1.8m高度鋼筋混凝土立柱金屬網片防護柵欄,其設置位置應滿足傾倒后不侵入限界及避車要求。鋼筋混凝土防護柵欄適用于地面沿設置方向縱坡小于36度地段,對于縱坡大于36度地段設計單位應根據地形條件進行個別設計,截面尺寸及形式保持一致并保證柵欄達到有效防護高度。大型車站兩端、有觀景或高度要求的特殊地段,若不采用防護柵欄型式時,需單獨設計并報相關鑒定部門,鋼筋混凝土構件的使用年限按30年設計,金屬網片使用年限按15年設計,刺絲滾籠有效年限按8-10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