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品和試樣的停放
(1) 尚未制備試驗的樣品及試樣進行調節(jié)之前,應保存在引起老化可能性最小的環(huán)境中,如熱、光或污染物,包括來自其他樣品的交叉污染。
(2) 所有試驗,試樣形成與試驗之間的最短時間間隔為16h。若試樣是從成品上裁下來或者用整個成品進行實驗時,例如橋梁支架,可能需要停放16h以上。在這種情況下,產品說明書和/或有關的試驗方法應給出最短時間間隔。
(3) 非成品試驗,試樣形成與試驗之間的最長時間間隔是四周。對于要求比對評估實驗應盡可能在相同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 非成品試驗,試樣形成與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三個月。其他情況時,應在消費者收到產品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進行試驗
(5) 這些要求僅與在初始和交付階段的原始橡膠材料試驗及成品有關,其目的的特殊試驗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例如對工藝控制或對一個產品在非正常環(huán)境停放影響的評估,這樣的原因應在實驗報告中明確陳述。
(6) 如過是未硫化膠料,應在規(guī)定的某一標準試驗室溫度下調節(jié)2h~24h,宜放在密封的容器中,以防其在空氣中受潮,或者在一個相對濕度控制在50%+/-5%的房間內。
二、O型圈物理性能試驗方法
1.取樣:試驗試樣采用與產品的同批膠料,制備硫化程度相當的試樣,也可由供需雙方商定,采用O型圈為試樣進行試驗
2.物理性能:其中GB/T 5720用于標準O型圈試樣或成品O型圈制備的試樣;其余方法用于硫化試樣
三、環(huán)保磨損進口擋圈的檢驗規(guī)則
a. 同班同機臺生產的相同膠料以不多于300Kg為一批。
b. 每批膠料的物理性能應按照標準的硬度、拉伸強度、拉斷伸長率的要求進行檢驗。
c. 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標準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進行全項檢驗:
① 產品轉廠生產或新產品定型鑒定時
②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③ 正常生產每一季度
④ 產品停產3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⑤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⑥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突出進行式檢驗的要求時
⑦ 當膠料的物理性能檢驗不合格時,應取雙倍試樣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復驗,復驗仍不合格,允許修煉一次,修煉后進行全項物性檢驗,若仍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膠料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