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s是英文Persistant Organic Pollutants的縮寫,中文名稱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它是一類具有長期殘留性、生物累積性、半揮發(fā)性和高毒性,并通過各種環(huán)境介質(大氣、水、生物等)能夠長距離遷移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有機污染物。
2004年11月,歐盟批準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從2004年5月20日開始,歐盟法規(guī)(EC)No 850/2004生效,該法規(guī)禁止有意生產、銷售和使用公約中列出的物質。
2019年6月25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了新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法規(guī)(EU) 2019/1021,取代了先前的(EC)No 850/2004,新的POPs法規(guī)于2019年7月15日生效,同時舊法規(guī)被廢止。
POPs法規(guī)禁止物質具體要求如下:
序號 | 物質 | CAS 號 | EC號 | 作為中間體使用時的特定豁免或其它規(guī)定 |
1 | 四溴二苯醚 | 40088-47-9及其它 | 254-787-2及其它 | 1.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適用于含四溴二苯醚濃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重量%)的物質。2. 對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Article 4(1)(b)適用于這些物質的濃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的混合物或物品,委員會將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對此項進行審查和評估。該審查應特別評估與健康和環(huán)境有關的所有相關影響。3. 作為豁免,允許以下產品的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1/65/EC范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4. 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四溴二苯醚的物品,可以繼續(xù)使用。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適用于該類物品。 |
2 | 五溴二苯醚 | 32534-81-9及其它 | 251-084-2及其它 | 1.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適用于含五溴二苯醚濃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重量%)的物質。2. 對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Article 4(1)(b)適用于這些物質的濃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的混合物或物品,委員會將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對此項進行審查和評估。該審查應特別評估與健康和環(huán)境有關的所有相關影響。3. 作為豁免,允許以下產品的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1/65/EC范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4. 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五溴二苯醚的物品,可以繼續(xù)使用。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適用于該類物品。 |
3 | 六溴二苯醚 | 36483-60-0及其它 | 253-058-6及其它 | 1.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適用于含六溴二苯醚濃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重量%)的物質。2. 對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Article 4(1)(b)適用于這些物質的濃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的混合物或物品,委員會將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對此項進行審查和評估。該審查應特別評估與健康和環(huán)境有關的所有相關影響。3. 作為豁免,允許以下產品的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1/65/EC范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4. 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六溴二苯醚的物品,可以繼續(xù)使用。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適用于該類物品。 |
4 | 七溴二苯醚 | 68928-80-3及其它 | 273-031-2及其它 | 1.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適用于含七溴二苯醚濃度等于或低于10mg/kg(0,001重量%)的物質。2. 對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Article 4(1)(b)適用于這些物質的濃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的混合物或物品,委員會將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對此項進行審查和評估。該審查應特別評估與健康和環(huán)境有關的所有相關影響。3. 作為豁免,允許以下產品的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1/65/EC范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4. 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七溴二苯醚的物品,可以繼續(xù)使用。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適用于該類物品。 |
5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214-604-9 | 1.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適用于含十溴二苯醚的濃度等于或低于10 mg/kg(按重量計為0.001%)的物質。2. 對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Article 4(1)(b)適用于這些物質的濃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的混合物或物品,委員會將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對此項進行審查和評估。該審查應特別評估與健康和環(huán)境有關的所有相關影響。3. 作為豁免,只要成員國在2019年12月之前根據(jù)“公約”向委員會提交報告,則允許以下用途的十溴二苯醚的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a)飛機制造中,在2019年3月2日前已經申請了型式認可,且此申請已經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18日前收到批準,或者在有持續(xù)需要的情況下,在2027年3月2日之前收到批準。(b)用于以下任何一種的產品的備件的制造:(i)在2023年12月18日之前生產的,已在2019年3月2日之前申請了型式認可并在2022年12月之前收到批準的飛機,或者在有持續(xù)需要的情況下,在2027年3月2日之前生產的直至壽命終止的飛機。(ii)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生產的2007/46/EC范圍內的機動車輛,使用至2036年或者至壽命結束的機動車輛,以兩者日期較早者為準。(c)在2011/65/EU管控范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4. 車輛備件的特定豁免參考2(b)(ii)條款,可以用于以下幾種或一種情況的十溴二苯醚的制造或商業(yè)用途:(a)用于動力總成和引擎蓋,如電池質量線、電池互連線、移動空調(MAC)管,動力系統(tǒng),排氣歧管襯套,引擎蓋下隔熱層,引擎蓋下線束(發(fā)動機機翼等),速度傳感器,軟管,風扇模塊和爆震傳感器;(b)燃油系統(tǒng)上的應用,如燃油軟管、燃油箱和車身下的油箱;(c)用于煙火裝置和受煙火裝置影響的應用,如安全氣囊點火電纜,座椅套/織物,僅與安全氣囊相關的應用以及安全氣囊(正面和側面)。5. 2019年7月15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可以繼續(xù)使用。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適用于該類物品。6. 不影響歐盟其它有關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規(guī)定的情況下,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應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通過標簽或其它方式來識別。7. 允許適用第2點豁免進口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投放市場和使用,直至豁免到期前。第6點適用于根據(jù)第2點的豁免生產的物品,此類物品在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8. 就本條而言,“飛機”是指以下內容:(a)根據(jù)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C)第216/2008號條例簽發(fā)的型式證書或根據(jù)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的國家法規(guī)簽發(fā)的設計許可生產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根據(j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簽發(fā)了適航性的航空器;(b)軍用飛機。 |
6 | 六溴環(huán)十二烷 | 25637-99-4, | 247-148-4,221-695-9 | 1.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適用于六溴環(huán)十二烷濃度等于或小于100mg/kg(以重量計0.01%)的物質、配制品、物品或阻燃制品,委員會將于2019年3月22日前進行審查。2. 符合法規(guī)(EU 2016/293和決議2016/C 12/06的, 在2018年2月21日之前生產的并已用于建筑的發(fā)泡聚苯乙烯物品,和2016年6月23日前生產的含有六溴環(huán)十二烷組分的并已用于建筑的發(fā)泡聚苯乙烯物品可繼續(xù)使用。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適用于該類物品。3. 在不影響歐盟關于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包裝和標簽的其他規(guī)定的前提下,2016年3月23日之后投入市場的含有六溴環(huán)十二烷組分的發(fā)泡聚苯乙烯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應采用標簽或其他手段加以識別。 |
(HBCDD) | 3194-55-6, | |||
- | 134237-50-6, | |||
- | 134237-51-7, | |||
- | 134237-52-8 | |||
7 | 六溴聯(lián)苯 | 36355-01-8 | 252-994-2 | / |
8 | 毒殺芬 | 8001-35-2 | 232-283-3 | / |
9 | 滅蟻靈 | 2385-85-5 | 219-196-6 | / |
10 | 艾氏劑 | 309-00-2 | 206-215-8 | / |
11 | 七氯化茚 | 76-44-8 | 200-962-3 | / |
12 | 異狄氏劑 | 72-20-8 | 200-775-7 | / |
13 | 狄氏劑 | 60-57-1 | 200-484-5 | / |
14 | 2,2-雙(對氯苯基)-1,1,1-三氯乙烷 DDT | 50-29-3 | 200-024-3 | / |
15 | 氯丹 | 57-74-9 | 200-349-0 | / |
16 | 六氯環(huán)己烷 | 58-89-9 ;319-84-6 ;319-85-7 ;608-73-1 | 200-401-2;206-270-8;206-271-3;210-168-9 | / |
17 | 十氯酮 | 143-50-0 | 205-601-3 | / |
18 | 硫丹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 204-079-4 | 1. 2012年7月10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硫丹的物品,可繼續(xù)投放市場和使用。2. 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適用于以上第1點所涉及的物品 |
19 | 三氯殺螨醇 | 115-32-2 | 204-082-0 | 無 |
20 | 多氯聯(lián)苯 PCB | 1336-36-3及其它 | 215-648-1及其它 | 在不違背96/59/EC指令的情況下,本法規(guī)生效前已投入使用的物品仍允許使用。成員國應盡快但不遲于2025年12月31日識別并淘汰含有超過0.005%多氯聯(lián)苯并且體積大于0.05 dm3的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容器或其他含有液體原料的容器)。 |
21 | 六氯苯 | 118-74-1 | 204-273-9 | / |
22 | 五氯苯 | 608-93-5 | 210-172-0 | / |
23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201-765-5 | 1. 2012年7月10日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六氯丁二烯的物品,可繼續(xù)投放市場和使用。2. 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適用于以上第1點所涉及的物品。 |
24 | 多氯化萘 | 70776-03-3及其它 | 274-864-4及其它 | 1. 2012年7月10日之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多氯化萘的物品,可繼續(xù)投放市場和使用。2. 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適用于以上第1點所涉及的物品。 |
25 | 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 | 87-86-5等 | 201-778-6等 | 就本條目而言,第4(1)條第(b)點應適用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的濃度等于或低于5 mg/kg。 |
26 | 短鏈氯化石蠟(SCCPs) | 85535-84-8及其它 | 287-476-5 | 1. 作為豁免,允許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含SCCPs濃度低于1%(以質量分數(shù)計)的物質或配制品,以及含SCCPs濃度低于0.15%(以質量分數(shù)計)的物品。2. 以下使用應被允許:(a)2015年12月4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SCCPs的采礦業(yè)中的傳輸帶和大壩密封膠;(b)2012年7月10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SCCPs的物品,不包括(a)中所指物品。3. 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適用于以上第2點所涉及的物品。 |
27 | 全氟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 1763-23-12795-39-329457-72-529081-56-970225-14-856773-42-3251099-16-84151-50-231506-32-81691-99-224448-09-7307-35-7及其它 | 217-179-8220-527-1249-644-6249-415-0274-460-8260-375-3223-980-3250-665-8216-887-4246-262-1206-200-6及其它 | 1.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適用于PFOS濃度等于或小于10mg/kg(以重量計0.001%)的物質或混合物。2.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適用于PFOS含量低于0.1%(不同部件中PFOS的含量之和)的半成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或涂層材料中PFOS含量低于1μg/m2的紡織品和其他涂層材料。3. 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的物品可繼續(xù)使用。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適用于以上第2點所涉及的物品。4. 如果將釋放到環(huán)境中的量能夠最小化,則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許PFOS用于以下用途的生產和投放:在閉環(huán)系統(tǒng)中用于非裝飾性六價鉻鍍層防霧劑。如果使用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成員國在2024年9月7日之前向歐盟委員會報告消除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進展并證明該用途繼續(xù)使用的合理性,經委員會審核、評估后于2025年9月7日前決定是否進一步延長豁免期限(最長5年)。如果此類豁免涉及到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8/1/EC范圍內的設備的生產或使用,則PFOS 排放到環(huán)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會關于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的指令2008/1/EC的第17(2)節(jié),第2段形成的相關的最佳技術來降到最低。5. 一旦這些標準被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采用,則它們將被用作分析測試方法,以證明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和第2點的要求。任何其他可證明與之等效的分析測試方法可作為CEN標準的替代標準。 |
28 | 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 | 335-67-1及其他 | 206-397-9及其他 | 1.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適用于PFOA及其鹽含量小于等于0.025mg/kg (0.0000025 %重量比)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2.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適用于任何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總和等于或低于1 mg/kg(0.0001%)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3.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適用PFOA相關物質的濃度等于或低于20mg/kg(0.002%)的用作1907/2006(EC)第3條第15(c)點所指的可轉移分離中間體,并滿足該法規(guī)第18(4)(a)至(f)條中規(guī)定的嚴格控制條件,用于生產碳鏈小于或等于6個原子含氟化合物的物質。委員會應不遲于2022年7月5日對該豁免進行審查和評估。4. 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適用于PFOA及其鹽的濃度不超過1mg/kg (0.0001%重量比)的通過高達400kilograys的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產生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和含聚四氟乙烯微粉的用于工業(yè)和專業(yè)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PFOA的所有排放,如果不可能,應盡可能減少。委員會應不遲于2022年7月5日對該豁免進行審查和評估。5. 作為豁免,允許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用于以下目的:(a)半導體制造業(yè)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至2025年7月4日;(b)在膠片上使用攝影涂料,至2025年7月4日;(c)用于保護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險液體傷害的防油防水紡織品,至2023年7月4日之前;(d )切入式和植入式醫(yī)療器械,至2025年7月4日;(e)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的制造,用于生產:(i )高性能耐腐蝕氣體濾膜、水濾膜和醫(yī)用紡織品用濾膜;(ii)工業(yè)廢熱交換器設備:(iii)能夠防止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微粒泄漏的工業(yè)密封劑;直到2023年7月4日。6. 作為豁免,在2025年7月4日之前,允許在滅火泡沫中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以抑制液體燃料蒸汽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這些滅火泡沫已安裝在系統(tǒng)中,包括移動和固定系統(tǒng),但須滿足以下條件:(a)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訓;(b)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試驗或測試,除非所有釋放物得到有效控制;(c)自2023年1月1日起,僅允許在能有效處理所有釋放物的場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d)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儲存應按照第5條進行管理。7. 允許使用含有全氟辛基碘化物的全氟辛基溴用于生產藥品,委員會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之后每四年以及2036年12月31日前進行審查和評估。8. 允許在2020年7月4日之前已經在歐盟使用的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物品,Article 4(2)的第3,4小段適用于該類物品。9. 允許在2020年12月3日之前在下列條款中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a)法規(guī)(EU)2017/745范圍內的非植入式醫(yī)療器械;(b)乳膠油墨;(c)等離子納米涂層。 |
注: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附錄I所列物質,不論其本身、混合物或物品,均應予以禁止,除非有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