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應有下列自檢功能:
a) 系統持續(xù)主電工作48 h后每隔(30士2)d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tài)轉入應急工作狀態(tài)并持續(xù) 30 s〜180 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tài);
b) 系統持續(xù)主電工作每隔一年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tài)轉人應急工作狀態(tài)并持續(xù)至放電終止,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tài),持續(xù)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0 min;
c) 系統應有手動完成a)和b)的自檢功能,手動自檢不應影響自動自檢計時,如系統斷電且應急工作至放電終止后,應在接通電源后重新開始計時;
d) 系統(地面安裝或其他場所封閉安裝的燈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在10 s內發(fā)出故 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聲信號的聲壓級(正前方1 m處)應在65 dB〜85 dB之 間,故障聲信號每分鐘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續(xù)時間應在1 s〜3 s之間;
e) 集中電源型燈具在光源發(fā)生故障時應發(fā)出故障聲、光信號;應急工作時間不能持續(xù)30 m〖n時,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發(fā)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不能完成轉人應急工作狀態(tài)時,應發(fā)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統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fā)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系統中不能完成自檢功能的自帶電源型燈具、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部位。
在大型空間建筑物中,目前廣泛采用的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的辦法是在建筑中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走廊及安全出口處安裝固定方向式疏散指示燈和安全出口標志。這類固定方向指示疏散指示標志燈和安全出口標志燈在建筑樓宇內作為單體存在,無法做到響應火災現場的變化,更不能動態(tài)地調整逃生方向指示,存在著當疏散路線上或安全出口附近發(fā)生火災時仍然將人員引向危險區(qū)域的方向誤導隱患,給現場逃生帶來困難。此種方式已無法適應現代大型建筑的消防要求。
針對上述傳統疏散指示系統在火災疏散時的缺陷和不合理問題,我公司研制的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符合國家標準GB17945-2010,采用集中監(jiān)控方式,通過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和自動控制技術對樓宇內的消防安全通道進行實時監(jiān)控,以達到產品維護、安全疏散智能化的目的,不僅解決了產品日常維護的難題,并在獲得消防報警火災聯動信息后,對逃生路徑進行自動分析,調整疏散方案。消除火災發(fā)生時樓宇內逃生疏散指示盲區(qū),大大提高了人員安全逃生的機率。